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发现方式:法律
①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民诉》第163条
(3)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转换条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律师补充: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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