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于需进行拆迁的棚户区原住民,我们一般称之为被拆迁人,与之对应的是拆迁人。拆迁人,顾名思义,即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被拆迁人即是需要拆迁的房屋所有者。双方就拆迁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一致之后进行签订相关的补偿安置的协议。拆迁人在凭借着拆迁许可证以及协议,进行拆迁,同时将相应的补偿款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的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定的账户之中。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统计之后,会进行一次性的发放。
同时,拆迁的补偿可以是金钱上的补偿,也可以是回迁的安置。这点事根据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的。如果,当被拆迁人选择回迁,拆迁人应当予以同意,同时按照当地的经济情况,以及当地的房地产指导价格进行补偿。一般是多退少补,同时各省各地为了支持棚户区居民同意拆迁,出于改善当地居民生活的目的,其指导价格有时候会略低于其市场价格,个别省市要求开发商在修建商品房的同时,修建相应的保障性的住房,为原住民提供住房保障。但是如果是选择了金钱补偿的,拆迁人将拆迁的房屋以及附属物进行一次性的补偿,此时将不可以做回迁的安置。如果拆迁的房屋土地属于国有资产,或者是集体所有的,则参照一定的法规进行。比方说是共有房屋的,拆迁完成之后,将提供安置,但是安置之后的所有权将不变,即公有仍旧是公有,原来的承租人可以继续进行承租。
但是,补偿不仅仅会考虑棚户区住房的面积已经土地性质,有时候,对房屋的结构也会进行评估,即所谓的结构差价。一般来说,棚户区常见的有,砖混建楼房或平房,砖瓦结构平房或者楼房,砖建的平房或者楼房,砖土结构的平房或者楼房,土建平房。根据不同的结构系数,进行比例性的补偿。如果拆迁的房屋时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将会参考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的记录进行合理的补偿。
如果选择了回迁的,其补偿一般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同时由于开发可能会产生,固定的结构,一般是套用最接近的一种平方,少将不予补偿,多的部分,按照市场的差价进行补充。如果是非住宅的房屋,临街等情况时,将予以同等性质的房屋补偿。如果有出现房屋多个所有者的情况,拆迁仍然按照拆一还一的方式进行的,其具体的利益分配自行协商。
当拆迁人进行拆迁的过程中,且被拆迁人选择回迁的,在此期间的住房问题,拆迁人也必须予以一定的补偿,如住房,暖气费用,子女上学等。
棚户区改造补偿有哪些标准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
(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
(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
(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
(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5、选房顺序
本着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安置房区、区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1、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基准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为容积率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
1、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
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付的,按届时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重新核定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4、外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外迁补助费,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五)其他补助费
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万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法律依据: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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