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发票由于已经抄报税,则发票无法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以下情形,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销货部分退回、发生销售折让。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