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城务工农民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颁布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该《办法,切实做好保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和服务管理工作,现就进城务工农民申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中的进城务工农民是指在本市辖区内进城务工、暂住的农村居民。
二、我市流动人口(含进城务工农民)办理的居住证统称为《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进入本市的农民工办理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为纸制证件,有效期为5年,并适用于全市范围。其他流动暂住人口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磁条式防伪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3]376号)规定办理,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5元,使用期限为一年。
三、在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民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按工本费1元,办证费1元的标准收取。在渝中区、江北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涪陵区和万州区(以下简称13区)流动暂住的重庆籍进城务工农民实行免费办证,非重庆籍进城务工农民办理居住证的费用由本人缴纳。在上述13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流动暂住的进城务工农民办理居住证按标准缴纳。
四、对市外来渝的城镇居民和本市城镇居民跨镇、乡流动务工经商的其他流动暂住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五、进城务工农民在到达暂住地10日内,应主动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登记站(点)申报居住登记或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需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登记照片2张,成年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六、进城务工农民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每年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费。进城务工农民须在一年期届满后3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逾期不登记备案者,将视该证为无效证件,须重新登记办证,并交纳证件工本费。5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换证手续。
《居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凡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七、进城务工农民办理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跨区、县(自治县、市)变动暂住地址的,须在10日内到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免费进行登记备案,不再重新办证。逾期不登记备案的视为无效证件。
八、进城务工农民申领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是其在暂住地居住的合法证明。应申办《居住证而未取得《居住证的进城务工农民,其暂住地街道、社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检查,督促办理,对拒不申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各类市场、物业管理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与管理,确定专人,建立登记名册,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员的变动情况。
九、除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收缴或扣押进城务工农民《居住证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或扣押。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买卖《居住证。
十、对违反该《办法中居住证管理有关规定的,按市政府139号令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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