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居住证登记
自到达居住地之日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上登记凭证。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1.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2.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提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3.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三、登记满半年申领居住证
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算起,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系列条件之一即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
2.合法稳定住所
3.连续就读
四、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及相片
3.居住登记回执(在旅馆业住宿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除外)
4.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五、居住变更需办理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住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居住地住址证明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六、证件期限和签注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一个月内,持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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