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3.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在对流动人口办理招工、房屋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
4.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二)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5.办理《浙江省居住证除应符合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居住证;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49周岁育龄妇女);
(三)能证明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材料;
(四)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五)居住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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