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做出明确遗嘱笔迹鉴定结果的情况下,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应对:首先,提出申请再度鉴定。若案件相关人员对鉴定结果持有疑虑或争议,便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庭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此情况主要适用于鉴定程序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鉴定结果缺乏明显依据或者该项鉴定结果无法被视为可靠证据的特殊状况。其次,针对鉴定结论中的问题,可以尝试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质证。对于存在瑕疵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来解决。再次,若鉴定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要求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例来说,当原告主张某份遗嘱系伪造或被篡改,但经过鉴定后仍无法确定其真伪时,遗嘱往往会被判定为未被篡改或伪造,从而维持其有效性。最后,若存在合理的怀疑基础,可以申请对指纹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鉴定,以此来证实遗嘱的真实性或无效性。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伪造笔迹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面临法律责任,如涉嫌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或包庇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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