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国家取消违约金的规定?
国家并没有直接取消违约金的规定。
违约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之间。
《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滞纳金属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如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百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违约金”有别于“滞纳金”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它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只能对于违约行为适用,在《民法典》、《民法典》中都有所规定。比如常见企业经济交易中平等法人双方签定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执行义务所支付对方的金额就是违约金。
滞纳金---指因逾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付的金额,是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只能对逾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适用。滞纳金是行政管理的执行罚款,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纳税人逾期缴税加收的税收滞纳金。
国家对于民事之间的合同约定中会允许当事人自己协商如果违约而需要赔付的损失,虽然允许却并不是当事人随意的条款都是合法的,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而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也是会被禁止甚至会直接让他们已经协商的内容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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