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发生意外,包工头是否应该为之一承担责任?
时间:2023-07-20 21:01:11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地上发生事故包工头需要负一定的责任。农民工与包工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工头在此承担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果工人的受伤是因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地上工人在工作中打架包工头要负全责吗

工地上工人在工作中打架包工头不负全责。

工地上工人在工作中打架属于违法行为,应本着责任自担原则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包工头只承担管理责任或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标准如下:

1、根据各自的过错来确定;

2、根据原因力进行比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具体如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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