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是否应该为工地职工意外身亡进行赔偿?
时间:2023-07-06 09:13:56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地死亡项目部包工头责任是需要承担的,因为包工头是这个项目的主要的负责人,那么就需要看双方所存在的一种关系,如果是属于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就应当视为工伤来进行一个具体的赔偿,当然这个过程当中的赔偿的话,包括丧葬费用。

包工头无资质,能否向总承包公司索要工资

信-阳郭先生来电咨询:在2009年,我与村里的其他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刘某在郑州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刘某没有工程承包资质,但却通过关系从总承包公司那里承建了某大楼水电安装工程,2009年回家过年时刘某仅仅付给我们一小部分工资,还有大部分工资至今未付。我们多次找他索要,他却说没有钱。请问律师,我们是否可以找总承包公司索要刘某拖欠的工资?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解答:你的来电咨询涉及当前比较引人关注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从国家到地方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各地也纷纷出台了一些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规定与政策。《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豫高法发(2006)14号)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司法救济都给予了农民工极大的关怀和保护。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还专门于2004年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这既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同时也是为了在建设过程中不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根据这一规定,结合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确定包工头没有承包资质,那么总承包公司因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刘某拖欠你们的工资款,如果找刘某索要不成,也可以向总承包公司索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则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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