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主要根据对于病人诊疗是趋好还是伤害;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一、医疗行为构成要件
构成医疗事故至少要符合三个要件:
1、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前者构成责任事故,后者构成技术事故。
2、有损害结果。即当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之情形发生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若医疗人员的过失仅导致病人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3、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伤亡的,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若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仅是致害的近因或间接原因,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医院医疗差错是否赔偿有哪些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未对医疗差错的处理做出任何具体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病人及其家属丧失了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医疗差错本身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侵害的是病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病人造成了不应有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已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医疗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医生是否有权利向病人隐瞒病情
有权利。当告知病情有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或者导致病情恶化的情况下,可以隐瞒患者,但需要告知直系亲属。
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1、医生的权利
(1)医生的诊治权:医生的诊治权是法律所赋予的,也是医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医生诊治权利的获得,其基本条件是经过正规培训并经过职业医师资格考试被认定合格。
(2)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医生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
(3)医生的工作、学习权:为了不断提高医生业务水平,保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医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受保护的权利,有接受合理报酬的权利,有获得进修、考察、深造的权利。
(4)医生的参与权:医生有权关心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预防保健、环境保护、精神卫生等方面问题提出建议和参与实施。医生有权参与国家卫生战略目标、方针、政策的制定,并充分发表意见。
2、医生的义务
(1)为病人尽职尽责,维护病人的健康,减轻其痛苦:医生的一切行为都要有利于患者的利益和健康的恢复,不能因各种理由推卸为患者诊治的责任。医生有责任以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减轻或解除患者的痛苦。
(2)医生为病人尽义务应该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自觉地履行职责,把它变成自觉的行为。
(3)医生有解释、说明病情和医疗保密的义务:医生有责任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治、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在解释说明时,既要让患者了解有关情况,又要避免对患者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同时,医生还有医疗保密的义务。
因此,在进行医疗过程中,对于病人的病情医生也是可以进行隐瞒的,但是一定要告知病人的家属。并且医生也需要遵守相应的义务,才能更好的帮助病人进行治疗,大家也要有这方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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