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办理项目说明:
第一、受理单位: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第二、单位职责:
1、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民法典、倡导文明婚俗。
第三、办事依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第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为原件):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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