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地址必须在乙方所在地吗?
时间:2023-03-07 09:10:10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就合同事由进行诉讼的地址不是必须在甲方住所地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就是可行的。

一、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适用于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案件确定管辖范围。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必须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欠款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借贷纠纷法院的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知,欠款起诉时,可以选择已约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若无约定,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如何去区分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是当事人能够选择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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