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承担50%,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交通事故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四)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参照(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可参照60-100元/天×陪护时间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六)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
(可按照100元—120/天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二、交通事故可以索要贬值费吗
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多,如果不幸追尾,被撞车辆无辜受损,即使可以修复还原,但该车在使用寿命及操控性能上均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即便是卖到二手车市场,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折损,然而,爱车无辜受罪,这笔贬值费究竟能否得到补偿?
目前,在车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暂未涉及到“车辆贬值费这一项内容”,因此,保险公司可赔付相应的修车费用,但车辆的贬值费需车主自己承担。但是,在汽车二手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目前为止,贬值费还暂未列入明文规定范畴,因为大多交通事故缺乏事实依据,在鉴定交通事故之时,车主往往容易忽视可以作为相关证据的依据,所以,贬值费的定论暂时无法定论。按理说,这种贬值损失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车辆的贬值权益可以以这种方式方法得到保障。不过,目前《民法典》对贬值费只有原则性规定,只要车主遇到被撞,都可以提出贬值索赔,然而,相比较人身赔偿侵权案件来说,对财产损害赔偿考虑贬值价值是有所超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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