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拟制血亲即原本并非具有血缘关系亦或是并未存在直系血亲联系的两人或更多人,然而他们却被赋予了与血亲同等的身份地位。

这类亲属的代表主要涉及到养父母与其所生育的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共同的身份认可源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在法律上确立的收养关系。
这使得养父母子女享有着如同亲生父母子女般的身份地位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