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一般分为法定管辖与约定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规定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补充规定,由此可见,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网络购物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签订有协议,应遵守协议。
尽管协议管辖优先适用,但根据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如某网购用户必须先注册账户才能下单购物,如果注册时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即使用户协议中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但因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那么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买方仍然可以按照前文中所提到的法律规定来自主选择买房(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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