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一位年轻女子路过一家整形美容公司门口时,看到该公司玻璃窗上的“医疗美容”广告,上面写着:可以为顾客去除脸上的雀斑和痣疣,并聘请专职医护人员进行操作,效果明显,等为了祛除脸上的雀斑,他当场交了15元治疗费。操作人员用牙签蘸40%三氯乙酸溶液,把脸上的雀斑全部去掉。第二天,他感到脸上很热,然后伤口溃烂,黄色分泌物流出。经过多方奔波求医,伤口愈合了,却留下十多处大豆般的疤痕。随后,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医鉴定:二级化学烧伤,继发感染,外观损伤明显。今后,像整形这样的手术,成本也会降低,整形后疤痕会减少,但不可能恢复到原来的样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治疗费15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及以后治疗费4000余元,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维权支持
整形手术造成的毁容或外观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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