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前立的遗嘱受保护吗
实际案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深入剖析。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口头遗嘱这一方式确实予以了认可,然而其前提条件却相当苛刻,即只有在极端的危机关头,且须有至少两名公正无私的证人在场亲眼见证方可生效。
一旦危难状况得以缓解,遗嘱人若能以书面或录音等更为规范的方式重新订立遗嘱,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将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对于自己在家写在纸上的遗嘱有效吗
无疑,有效的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手书签署,详细注明书写日期与年月日方可生效。
此类遗嘱的订立必须完全由立遗嘱人亲身起草、签字,并注明制作者的具体年份、月份及日期。
在自书遗嘱的情况下,并不需要见证者在场见证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的订立步骤如下:
1.遗嘱人亲手书写遗嘱内容。
遗嘱人应亲自撰写遗嘱全文,如此不仅能够真实地反映遗嘱人的意愿,还能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其所书写的遗嘱上明确标注书写的年份、月份以及日期和地点。
订立遗嘱的时间对于遗嘱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当不同书面遗嘱内容存在冲突时,应以时间较晚的书面遗嘱为准。
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亦可作为验证遗嘱内容真实性的依据。
3.遗嘱人亲笔签名确认。
4.若自书遗嘱中需要进行涂改或增删,则应在涂改、增删部分的旁侧注明涂改、增删的具体字数,并在涂改、增删之处再次签名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到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实是死者真实意思的表达,且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份、月份及日期,同时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可视为自书遗嘱对待。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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