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应双轨制与划拨土地的转让的法律限制
时间:2023-08-17 09:04:20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土地供应双轨制,简单说就是通过两种方式完成土地供应:一是政府无偿划拨国有土地给使用单位;一是通过市场化手段有偿出让国有土地,目前主要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出让土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权利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严格意义上讲,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拥有完整的使用权,对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备直接处置的权利。它不能像出让土地那样,使用权人可以直接在二级土地市场上进行交易。

划拨土地供给的成本比出让要低很多。理论上通过划拨来供给土地是为了满足纯粹的非营利性公共需求,确实应当降低成本。但现实的情况是,有的政府拿的是划拨地,却可能在土地上建起餐厅等经营场所。取消双轨制能减少特权用地,有利于公平竞争。所有的非公益的土地使用都应当承担相同土地成本,取消某些单位用地的特权,让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场来调节,真正实现公平。比如,某些事业单位用划拨土地建楼,但做的是营利性或半营利性的生意,这样的话对拿出让土地盖楼的其他经济主体就不公平。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审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对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处置。

土地供应双轨制最终将取消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某春近日表示,我国将会逐步扩大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覆盖面,土地资源配置的最终目标是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专家认为,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是一个趋势。此举可减少非市场方式出让土地中的腐败行为;在征地过程中,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来补偿被征地者的利益。

甘某春说,目前我国土地资源配置的非市场程度依然很高。经过近30年的改革创新实践,城市国有土地基本实现了有偿、有限期、有流转的使用制度,但目前国有土地供应仍然保留着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最终将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

目前,我国土地出让制度存在非市场和市场出让的双轨制。市场出让的方式就是通过买卖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非市场出让方式则是政府部门通过划拨、协商等方式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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