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在发生借贷纠纷之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可采取书写起诉书或口述形式,请求法院判定被诉方即债务人应承担起债务偿还责任。
倘若双方之间已有书面借款证据,例如借据,可直接提交至法院,以此作为借款事实得以证实的有力依据。
倘若债务人仍拒不履行其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提出强制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之诉求。
在此过程中需明确的是,即便未通过正式诉讼程序,债权人亦同样能够通过申请复议维护自身债权利益。
换言之,订立借款凭证并不代表必须通过法律诉讼才能化解相关纠纷。
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衡量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又或直接申请复议清算。
但若债务人已履行还款义务,则通常无需再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相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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