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是否应当进行诉讼这一决定,其具体的必要性取决于具体的实际情况。
倘若在借款凭据中,欠款人明确承认该笔债务并且表示愿意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并不存在任何其他方面的异议或者分歧,在这种情形下,也许并不需要借助司法诉讼的手段予以解决。
然而,若欠款人对此债务予以否认,又或者双方对于债务的金额、还款条件以及LI期等关键要素存在争议,那么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能就需要采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以原告身份提出诉讼,而欠款人则以被告身份应诉,同时债权人具备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而且该笔债务也属于人民法院所管辖的范畴之内,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因此,如果借款凭据中的债务问题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妥善解决,那么或许无需启动诉讼程序;
但是,如果通过其他方式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或者债权人期望通过法律程序来确保债务的顺利偿还,那么进行诉讼无疑是必要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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