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鲁木齐认定工伤需要哪些材料
时间:2023-04-27 10:42:43 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参保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其它材料;

4、受伤后的医疗诊断书(原件);

5、单位出具的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含证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

6、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7、属死亡事故的,出具?医院死亡证明书?(原件)

非参保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记录卡、工资表、考勤表、工作证、同事证明材料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5、受伤后的首次医疗诊断书(原件);

6、伤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有关的旁证证明材料:如受伤时在场的证人、证言(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材料需证人签字、按手印);

8、属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9、属死亡事故的:出具《医院死亡证明书》(原件)

(三)受理立案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调查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调查,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的部门重新提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五)做出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六)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经办机构: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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