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约定管辖问题的时候,当事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在尊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时对争议解决地点进行具体的指定。约定的可选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各家人民法院。关于因为合同纠纷而引发的各类诉讼,只要当事人已经就管辖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就应当依据约定来确定相关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只要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明确了其管辖权的归属,那么该项约定就应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并应据此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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