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懂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检查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2)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离婚协议内容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6)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注销印章,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给当事人。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7)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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