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及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分别需要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
2、工伤的认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4、工伤的等级一定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说了才算,准确确定是几级,还是要通过鉴定鉴定;
5、工伤期间的医疗费是肯定要致支付的,其它待遇和赔偿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6、上述合法要求,可先依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不给,只有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收费),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用人单位索赔,如果用人单位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工伤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8、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9、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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