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2、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3、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4、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5、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6、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7、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违约行为的种类
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划分。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并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明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明示毁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债务履行期还没有到来。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是该合同的主要义务。违约的一方没有正当理由。
2、默示毁约,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没有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种类。
默示毁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履行期还没有到来。
(2)一方以行为表示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房将房产已经卖给他人;劳务合同中,劳动者在履行劳务之前丧失了劳动能力的;
(3)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4)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担保。
(二)实际违约
债务履行期已经到来,债务人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如果债务履行期已经过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债权人无需催告,就构成违约。
1、拒绝履行,是履行危险到来之后,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2、迟延履行,包括:
(1)债务人迟延,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债务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2)债权人迟延,又称迟延受领,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履行及时受领而没有受领。
3、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有履行行为,但是在履行的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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