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妹妹向姐姐讨要房产证纠纷
时间:2023-06-04 20:21:03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老爷子过世时,留下一间不大不小的房。为了这间房,老伴和一对女儿一次又一次走进法院,解决了分遗产的事,现在妹妹又提出要姐姐归还产证和户口簿。日前,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0年1月,为了父亲留下的一间房子,姐姐和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对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审理过程中,母亲经鉴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判决房屋产权由母亲和妹妹按份共有,母亲拥有十二分之七,妹妹拥有十二分之五。同时,母亲和妹妹各付姐姐2.91万元房屋折价款。判决生效后不久,母亲所在单位指定姐姐当母亲的监护人,并向妹妹发出指定监护书,妹妹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姐姐以监护人的身份替母亲保管房产证和户口簿。今年上半年,妹妹向法院起诉,以自己是房屋的产权人及户口在册人为由,要求姐姐归还产权证和户口簿。

因诉讼请求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妹妹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她认为姐姐在该房中既没有产权也没有户口,不应该拿着房产证和户口簿。母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这些材料无力保管,为了使用方便,应该由她来保管。

姐姐表示,妹妹并不住在这间房子里,实际居住人是作为户主的母亲,而且母亲在房屋中的份额大于妹妹,应由母亲持有房屋的产证和户口簿。她作为母亲的监护人持有房屋产证和户口簿,妹妹需要时可以使用。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因共有人无法同时持有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由共有人之一保管,其他共有人有权使用。母亲作为户主、实际居住人,对房屋的共有份额也大于妹妹,应由母亲持有户口簿、产证。妹妹需要使用时,母亲应当给予配合。姐姐作为母亲的监护人,依监护权对母亲的财产有保管的权利和义务,她对产证和户口簿的占有是有权、合法的占有,应当予以保护,并不构成对妹妹共有权的妨害。妹妹要求姐姐将产证、户口簿的占有转移给她,无合法依据。姐姐如果妨碍了妹妹行使共有权,则妹妹可依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据此,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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