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证明材料、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最高额抵押权: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证明材料、变更事项涉及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包含其身份证明文件)、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一、不动产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不动产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代理人(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证明发生变更的材料(符合对应情况的选择性提交):(1)境内自然人权利人姓名发生变化的提交:记载姓名变更事实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2)由军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原证件核发部门或现户籍所在派出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变更证明;(3)境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统一升位后新颁发的身份证,不属统一升位的,提交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4)境内自然人变更为境外自然人、境外自然人变更为境内自然人身份导致身份证件变更、境外自然人身份证件变更的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变更证明。(5)宅基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属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7)宅基地地址变更的,提交新地址证明(含公安或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或命名的文件)。
二、不动产华侨注销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变更证明(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层数、红线等不一致时,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供、需役地不动产权证书(包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需要的资料如下: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权属证书;
4、转移登记的证明材料,如房屋买卖合同等;
5、房屋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6、规定的其它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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