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注册;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4。最高抵押合同;4;
5。合同或其他债权登记原因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2)当事人申请登记,将设定最高额抵押前的现有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因登记原因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范围的书面材料。(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最高额登记事项或者其他变更抵押最高额的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抵押最高额登记。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注册;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其他权利证明;
4。最高抵押权担保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抵押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因债权最高额、债权期限发生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4)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转让最高额抵押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登记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其他权利证明;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转让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转让一并转让的,在最高额抵押权确认登记后,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让登记。(5)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其他权利证明;
4。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全文7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