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诉讼中主体地位的判定原则
时间:2023-07-07 22:12:49 1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确定工程欠款诉讼的主体地位,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项目法人出资人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以项目法人为被告;

2、项目法人终止时确定工程欠款诉讼被告;

3、项目法人关闭后,项目法人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建设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清算组列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工程欠款诉讼的主体怎样确定?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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