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编歌曲,并且发表歌曲或者进行公开表演的会侵犯著作权。如果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后改编的,或者没有进行发表和公开表演的则不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岳云鹏改编歌曲用于广告曲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者作品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支付报酬的。因此在法定情况下使用明星的歌曲用途非商业用途是不构成侵权的。
本事件中,岳云鹏的改编之前也是得到《牡丹之歌》原唱蒋大为的认可并表示不收版权费。但是美团用《新五环之歌》用作商业广告用途,在法律上是构成侵权的。所以,甲公司将该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全文6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