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房子写现任老婆,前期儿子是否有继承权
时间:2024-07-26 11:58:39 4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爸爸房子写现任老婆,前期儿子是否有继承权

现行法例明确指出,现任配偶及先前婚姻所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我们应当尊重法律规定,并确保每个继承人都能够获得公正的权益保障。具体而言,我们需要与所有相关继承人展开积极有效的沟通协商,以达成共识,实现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建议您寻求司法途径的支持,向属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继承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爸爸房产证加儿子名字可以吗

父母持有之房产证书,依据法律规定可增加其子女姓名。当父母有意将其共同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赠送给子女时,此举在法律范畴内被视为赠与行为。相似地,父母亦有权申请在已经属于夫妇共同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之上添加他们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这同样是一种房屋赠予的表现形式。由于上述房屋赠与行为归类于房地产交易领域,因此,负责房屋注册事务的专业机构应按照转移登记程序来处理这些申请。如果父母以及子女希望进行此类转让登记,那么需由相关权利人与其子女联合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在完成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各种税费缴纳后,申请双方当事人需携同房产证、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文件以及关于共同或分别所有的书面协议等重要材料,共同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对该房屋进行变更登记的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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