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时限:设立登记及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10日
承诺时限:设立登记及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3个工作日。
申请登记手续: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名称的,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
申请个体工商户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通知书)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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