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误区常见,起诉离婚时人们容易认为应去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实际应该去民政部门等机构。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离婚,如被告没有住所地,则应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诉讼常常陷入管辖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起诉离婚时人们往往会认为应该去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实际上,诉讼离婚应该去民政部门等机构。起诉离婚是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被 告 住 所 地 与 经 常 居 住 地 不 一 致 时 , 这 样 起 诉 才 正 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就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起诉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根据法律规定得出的结论,当事人可以据此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管辖权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管辖误区需避免,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就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起诉,避免陷入管辖误区。如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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