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人及其所在单位在我市(含所辖三县)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
2、购买本市普通自住房,所购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必须就该项目与市公积金中心签有贷款合作协议(请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查阅签约楼盘)。(非普通住宅不贷,如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144及以上住宅等等)
3、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4、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合同中有2人或以上买受人的,申贷人一般为所购房屋第一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均不得低于18周岁)和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5、本市缴存职工家庭首套公积金贷款还清后的次月可再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6、申贷人夫妻双方无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8、组合贷款中涉及商业贷款的,其贷款套数、首付、利率、申请材料等由贷款银行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9、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蚌埠公积金贷款政策
蚌埠公积金贷款政策: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调整为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借款职工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2、对于缴存余额较低的缴存职工,家庭一方(含单身)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计算可贷额度在15万元以下的,可放宽至15万元;
3、夫妻双方均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计算可贷额度在30万元以下的,可放宽至30万元。
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1、申请。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书面申请书,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借款人婚烟证明、申请人与配偶的收入证明、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申请人与配偶的章印等;
2、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贷款金额、期限等,初审合格后由管理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3、评估。申请人接到《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后,拿着该通知单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将要购买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如果是经济适用房就可以不用评估;
4、审核。申请人拿到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后,再拿着《评估报告》和初审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货款审核,若审核通过,管理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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