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书》是蔡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到出具的后果。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庭审中,蔡某辩称该《保证书》剥夺了其财产的所有权,使其生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法院审理查明,实际情况是蔡某有收入较高的固定工作,而且身体健康,尚有充足的生活来源。故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请。
律师说法:
夫妻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签订《保证书》来进行约定,但这类婚姻保证书并不是全部有效。
一、当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签订此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
二、“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此类约定概属无效。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在签订婚姻保证书时,最好有第三方介入,如社会基层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同事、朋友等参与、见证,以此来更好地确保婚姻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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