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事业中,有五家主要的参与者承担着重大的责任与义务,他们分别是:
1.建设单位的项目代表负责人;
2.勘探单位的项目代表负责人;
3.设计单位的项目代表负责人;
4.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
5.监理单位的首席监理工程师。关于这五家单位及其负责人所应履行的职责和担当的责任定义如下: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于整个工程质量有着全面的负责和管理职能,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发包、肢解发包等不良行为,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原因要求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违反现行的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而降低工程的整体品质。如其违法违规或出现不当行为,进而引发了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产生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勘探单位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其提供的勘探和设计资料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如果因为这些工作成果而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3.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须依据经过严格审查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以及实际可行的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地进行施工操作,如遇到因施工问题所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将承担相对应的责任;4.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则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来进行严格监管,对施工质量承担起自己的监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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