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经侦查核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伙);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行为。综上所述,揭露共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行为,可以视为立功;如果揭露了共犯的共同犯罪,则不认为是立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视为立功:1、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分子。罪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在逃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需要指出的是,协助司法机关逮捕的其他犯罪分子,可能是无关联或者共犯。只要司法机关确实帮助抓获犯罪分子,就应视为立功表现。2、在羁押期间,罪犯有自杀、逃跑或者其他严重破坏其他在押人员监视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看守报告。3、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
揭发共同犯罪事实属不属于立功
1、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成立条件是:首先是自动投案,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里显然不能成立一般自首。特别自首是在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供述本人的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这里也不成立。
2、立功根据刑法规定是交代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交代的是共同犯罪行为不是立功,立功必须是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行为。
综上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
而是坦白行为。即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司法实践中,以及为了有效的打击犯罪,国家规定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所以虽不成立自首和立功,但在量刑的时候也会酌情考虑情认罪态度,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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