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烟草行政许可案一审胜诉
时间:2023-06-06 21:14:45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对原告廖爱珍诉被告柳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判决,依法维持柳州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不准予原告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这是柳州市今年以来第二例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案,至此,今年的两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案全部以该局一审胜诉结束。

今年4月23日,原告廖爱珍向被告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其无固定经营场所,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柳州市烟草专卖局于5月28日向原告廖爱珍下达了《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书》,对原告的申请不准予许可。原告廖爱珍不服,向广西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9月9日,广西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维持柳州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廖仍不服,于10月18日一纸诉状将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柳州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决定,并判令被告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1月16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官司。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集中围绕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及其代理人称,被告说原告无固定经营场所与事实实不符,根据被告公告,只要有房屋产权证或出租人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法律凭证,用于长期从事卷烟零售活动的场所就可以了。原告有自己的私房,符合规定条件。

被告则辩称,原告引用该局的公告,但却没有正确理解,根据柳州市的规定,被告申请经营地点城站路99号属柳州市经营场所申报重点控办证路段,在该路段申办经营许可证,其房屋设计用途必须有商业用途或租赁备案的手续才能给予审批,原告的房屋只是无经营用途的普通住宅,不属固定经营场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故对原告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按法定条件提供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但其提供的房屋并非经营性的房屋,不符合有关经营场所的规定。被告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对原告廖爱珍作出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原告所诉没有事实根据,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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