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身份的职工在医疗费用方面可享有的报销比例如下:
若该职工累计工作年限长达三十年或以上者,其医疗药品相关支出的报销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九十;在累计工作年限介于二十一年至三十年间的职工,其医疗药品相关支出的报销比例则为百分之八十五;而对于累计工作年限在十五年至二十一年之间的职工,其医疗药品相关支出的报销比例则为百分之八十;
最后,对于累计工作年限不足十五年的职工而言,其医疗药品相关支出的报销比例也达到了百分之七十五。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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