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年近70的王老汉与保姆生下一女,此后拒付抚养费,被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15万元。昨天记者获悉,王老汉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王老汉给付7.5万元。
李某曾是王老汉的保姆,二人相识于2000年,当时王老汉已年近七十,后李某于2001年生下私生女小丽(化名)。2008年,李某与王老汉登记结婚,但3年后又离婚。离婚后,李某曾因小丽的抚养权问题诉至法院。
今年8月,李某为小丽进行了户口登记,并向北京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缴纳社会抚养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及以上)15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王老汉虽已年近八旬,但家中不久前经过拆迁,安置了数套房屋,并有数额不菲的搬迁补偿补助款,小丽与其母李某至今仍在外租住房屋,经济困难。因此判决王老汉给付小丽社会抚养费7.5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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