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企业中建立劳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委员建议,张鸣起表示赞同,他说,在一次分配中,特别是企业这一块,劳动者工资偏低、分配不合理,是个事实,“集体协商机制不够是一个重要原因”。现状:国企集体协商质量不高张鸣起介绍,解放初期,民营企业中实行的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这个制度逐渐名存实亡。直到改革开放,我国又把这个制度捡了起来,政府在用人和分配上给了企业自主权,并通过规定最低工资设置指导线,由企业劳动者代表和雇主来协商。张鸣起说,由于国资控制工资总额,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量不高,而在大量中小企业中,多数采用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也有公司只给最低工资标准。据全国总工会统计,在有工资协商的企业中,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要好一些,比没有集体协商企业员工高10%至15%。原因:劳资尚缺乏集体协商习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协商工资。张鸣起认为,法律用了“可以”,就意味着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这和“应当”比起来有差别,应当协商但不去协商,将面临处罚。据此,张鸣起认为“法律上就存在先天不足”。而从工资协商的各方来看,张鸣起认为,国有企业习惯于工资由企业说了算,职工掺和什么,他习惯于“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业主觉得协商就意味着涨工资,会影响企业利润;地方政府担心制订协商机制会影响招商引资;这样看来,所涉各方积极性都很小。张鸣起说,目前集体协商搞得不错的地方中,江苏昆山是由于劳动者停工被迫协商,而深圳是由政府下文件、人大通过规定,才推动工资协商。张鸣起认为,基层劳动者不敢协商,也是制约集体协商设立的原因。解决:先培训集体协商指导员未来如何推进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张鸣起认为,全国总工会目前开设了很多培训班,培训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这些指导员懂得计算工资涨幅的方法,和集体协商的办法及依据。对于谈判比较困难的小企业,张鸣起提出,可以建立行业或区域集体协商。他说,从去年情况看,企业虽然受到金融危机所累,但集体合同的签订数还是上升了10%,工资单上的体现也增加了近10%。“即便有抱怨,也是个商量的结果。”张鸣起说,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种制度,不管是企业经营状况如何,都应该谈,结果是工资数额可升可降,但能解决很多社会矛盾,增加购买力。委员观点针对在国企中建立工资集体谈判机制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王东进说:“现在有推广想法,但能不能推开还不好说。”王东进说,国有企业是公有制,其工资由国家确定,工资构成和集体经济也不同。长期以来,国有企业被认为是全民的,它肯定是主人,工资就由国家确定,不用谈了,“但事实上不是这么回事。”王东进说,近年来,部分国有企业的收益较以前增长了十几倍,但职工的工资增长却很慢,到底谁来代表职工的利益?“以前是国有企业领导代表,现在看来不是这样的。”王东进透露,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高管和职工的工资差距太大,以前是6.5倍,现在已快扩大到17倍。职工劳动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有比例太低,甚至低过了我国周边很多发展中国家。因此,王东进认为,国有企业中也要依靠职代会、工会来代表职工,协商确定工资,“这也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做法,有利于双方找到一个平衡点。”企业回应“大企业尤其是特大型企业、中央企业,工资分配矛盾并不突出,也不是个问题。”昨天,翟若愚表示,这类企业的工资收入和利润增长、效益提高是同步的,通常是和员工绩效考核挂钩,“一个亏损企业不可能大幅度涨工资”。而考核也决定了大国企本身的工资构成,内部在过去几十年中也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分配机制。翟若愚认为,国有大型企业中不需要“对话”这种比较随意的方式,来决定每个人的收入增长多少,且内部分配差距大一点、小一点,是可以自己决定的。他以大唐集团的一个电厂为例,“我们的差距很小,一个厂长和工人的工资差距不会超过10倍,当然刚毕业的学生不算。”翟若愚表示,对工资差距大小的判断没有标准,也要结合行业、企业情况考虑。翟若愚提到,相比于分配机制随意性比较大的民营中小企,大型国企的职工工资也不是经营者能定的,且经营者自己都决定不了自己的收入,而是国资委在管,“所以职工和谁对话呢?”他说,国企的工资总量没有谈判空间,而且这个总量在高管和职工之间保持守恒。虽然没有员工提出就工资展开集体谈判,但翟若愚认为这种机制应该存在,而大唐集团也建立了职代会的机制。“企业还是跟个人直接谈”针对集体谈判维权是否可行的问题,有代表认为应该企业直接跟个人协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亿达州集团董事长李秉记认为,恐怕应以企业和工人个体之间的协商为主,因为企业最了解他需要什么样的工人以及企业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东莞市市长李毓全认为,政府主要还是利用最低工资标准来保护和提高职工待遇。委员支招昨天,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在由国资委管理收入的国有企业,迟福林认为,在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还应该侧重公开性。职工要清楚自己的绩效考核情况,和考核办法及其与工资挂钩的情况,并且了解企业该年度的利润增长、发展情况,从而有针对性的与企业进行协商。“这种工资集体协商公开的机制,在国企中基本没有开展。”迟福林表示,要建立上述机制,必须完善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工人代表要参加公司重要决策和监事工作。目前,国企工会的这一功能需要激活。而在民企构建工资集体协商制,迟福林认为,需要地方政府促进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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