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投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伤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正本和副本,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伤后医学诊断(原始)
5。单位出具的详细事故调查报告(包括证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证明书(正本)
如果是致命事故,是否需要签发“死亡证明书”?医院死亡证明(原件)
非参保单位要求的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卡、工资单、考勤表、工作证明、同事证明材料或本单位工作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和电话
伤后第一次医疗诊断(原件)
6。受伤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相关旁证材料:如受伤时在场的证人和作证人(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材料由证人签名打印)
8。属于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原件)。死亡事故:出具《医院死亡证明》(原件)
(3)受理并备案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在受理期限内,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当场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安排有关人员配合调查,提供实际情况和证明材料,不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不符合国家规定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出具证明的部门重新提供,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认定决定或认定工伤认定决定和非工伤认定决定或不认定工伤认定决定
(6)对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认定工伤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代理机构: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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