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欣(化名)已经七岁了,但由于智力、语言表达、肢体协调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无法上学。小欣父母认为孩子目前的状况与出生时“不顺利”有关,于是小欣将其出生医院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1年3月27日,小欣之母入住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待产,由于已过预产期,催产素使用无效,家属要求剖宫产,医院无故拖延。直至3月31日晚,发现胎儿情况不好,才仓促行剖宫产手术。小欣出生后,父母发现小欣不哭,不吃母乳,只能通过奶瓶强行灌奶,出生后第3天出现黄疸,在被告处进行蓝光治疗,出生后第8天出院。后父母发现小欣比同龄儿反应差,基本不会自己吃奶,一个月去被告处复查向医生反应此事,医生只说加强喂养,没有告知其他情况。此后,父母发现原告睡觉时不能平躺,只能侧卧、且脖子喜欢后仰,脚绷得很紧,醒时多动,目光呆滞。2001年8月,父母带小欣到儿童医院就诊,磁共振检查提示脑萎缩。后父母虽精心治疗,但原告发育明显落后于正常儿童。2008年8月在京看病时,父母才从医生处得知原告目前的神经系统损害与出生时的情况有关。另外,被告提供的病历存在多处重大疑点,有更改痕迹,医师签名多处不一致等。故原告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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