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的鄢冉不慎被啤酒瓶炸伤右眼,在送往乡卫生院后,该院的妇产科医生为鄢冉作了简单处理,结果造成鄢冉右眼及眼球不保。3月1日,经江西万安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万安县某乡卫生院赔偿原告鄢冉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7万元。
2005年8月15日中午,时年5岁的鄢冉(化名)与同村的几个孩子一起在邻居家的厅堂里玩时,不慎被啤酒瓶炸伤右眼,随后被邻居家人送往万安县某乡卫生院救治。卫生院妇产科的医生接诊了鄢冉,鄢冉的邻居向该医生反映了鄢冉是被啤酒炸伤眼睛的。该医生为鄢冉简单检查后,即为鄢冉进行外部清创缝合术,在眼球内侧涂上眼药膏,之后对鄢冉的右眼用纱布上药,并交待鄢冉的祖父继续打两天消炎针,一星期后拆线。
鄢冉的爷爷按医嘱行事,但一星期后当被告医院的医生打开鄢冉的纱布后,发现鄢冉右眼眼球的晶体往外流。被告医院的医生见此状况,即叫鄢冉的家人带她到上级医院治疗。但因救治不及时,鄢冉的右眼及眼球已不保。鄢冉的右眼现为眼球萎缩。
原告鄢冉认为,原告被炸伤后送往被告处救治,被告的妇产科医生明知自己是妇产科医生而不及时通知原告的家人带原告到眼科去诊治,导致原告的伤害结果进一步扩大,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医院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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