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号证明骗领信用卡是什么罪
时间:2023-08-13 11:11:10 4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关于骗领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骗领信用卡透支案件,能否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判罪,争论不一。有的认为,骗领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也是恶意透支的一种形式。因为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也有的同志认为,它不属于恶意透支行为,因为主体不符。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的超额消费行为。骗领信用卡,持卡人的身份是非法的。对于骗领信用卡并进行巨额透支的行为,可作为普通诈骗罪处理。多数同志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骗领信用卡透支诈骗的案件可区分情况作出处理:(1)骗领信用卡尚未使用或透支的,应根据已经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分别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以及诈骗罪(预备犯)论处;(2)骗领信用卡并已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的,可以诈骗罪论处。(3)骗领信用卡并已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的,经银行查找发现持卡人后,经发卡银行催收,仍无法归还或拒不归还的,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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