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卡诈骗行为中,我们常常能够见到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首先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这一特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恶意透支的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这种情况下,他们会在发卡银行发出两次催收通知之后,仍然超过规定的透支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长达三个月之久而未予偿还;
或者在大量透支后选择潜逃、隐瞒真实身份,以此来逃避银行的催收和还款责任。
其次,不法分子可能会假借他人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申请信用卡,同时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从而欺骗银行发放信用卡,进而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活动。
再者,不法分子也有可能通过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
或者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已被注销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刷卡透支、消费、套现等行为,从而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最后,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会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网络交易、电话支付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手段,直接向信用卡持有人支付现金;
或者专门从事信用卡套现中介业务,从而实施信用卡套现的非法经营犯罪活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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