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有关规定: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经营。执行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提取报酬的方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一)参与普通合伙人决定加入或者退出合伙企业;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担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有私利的;
(6)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责任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合伙人在行使权利时有过失的,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提起诉讼(八)依法为企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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