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公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协商解决。行政结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法律还规定,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宅基地纠纷可以由相关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
我国尚未建立农村房屋权属等级制度,宅基地房屋经历了土地改革登记、非新建、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要综合考虑土地改革证、宅基地使用证上批准的人员、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以及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情况。争议房屋已办理土改登记,未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新建、改建、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权利人。争议房屋已办理土改登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但未新建、改建、扩建的,以办理土改登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人为房屋权利人。(3)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权利人应当是农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宅基地使用权核定人员。当事人以土地改革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三种情形中所列人员已被排除在债权人的范围之外,他们就不能再主张权利。
在确定房屋所有人在宅基地上的具体产权份额时,要充分考虑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和有义务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维修保养的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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