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建筑在征地过程中能得到赔偿吗?
不能,即使没有征地,违法建筑也有可能被强拆。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常见的违法建筑有哪些?
1、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的建筑物;
2、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建筑物;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
4、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
三、征地过程中会产生哪些征地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金有哪些?
(一)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三)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四)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实际上不仅违法建筑在征地过程中不能得到赔偿,即使是合法的建筑,在征地过程中也没有征地赔偿。征地决定及征地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单位应该向被征地人支付征地补偿金,国家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土地的才会产生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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